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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8413-3-2021-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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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通知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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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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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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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在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实施外汇管理创新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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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为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我分局起草了《在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实施外汇管理创新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外汇管理创新业务如下:
(一)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二)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三)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四)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中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五)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六)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鉴于本次拟推出的自贸区外汇管理创新措施已在舟山片区先行实施,并且市场反馈良好,故将向社会公示期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期间为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20日,意见请书面反馈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49号
联系人:秦楠
联系电话:0571-87686440
附件: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