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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8413-3-2018-00036
  • 分       类:
    通告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 发布日期:
    2018-07-04
  • 名       称:
    浙江外汇管理支持浙江自贸区建设 申请并获批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
  • 文       号:
浙江外汇管理支持浙江自贸区建设 申请并获批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

为落实十九大提出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要求,对接浙江新时代对外开放大战略,提升我省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近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批复,同意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试点实施后,自贸区企业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后,在支付环节,不用逐笔、事前审核单证,既推动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促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也增强了市场投融资活力,助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同时,便利化试点顺应浙江省政府的“最多跑一次”改革,使客户少跑腿甚至不跑腿,进一步优化了涉外营商环境。

一、自贸区企业先行先试,试点资金类别多、使用更灵活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实验区是重要的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先导区,致力于打造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基地。试点主体范围广,此次纳入我省试点范围的主体,包括所有注册地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非金融企业。试点资金类别多,试点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所有境内机构合法取得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资金使用更灵活,试点资金使用范围只需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资金境内使用负面清单要求即可。

二、提高便利化水平,促进外汇管理改革出实效

本次试点将进一步简化用资流程,在便利化试点之前,企业需要向银行逐笔、事前提供合同、发票等相关交易凭证来证明其交易的真实性,要花费大量时间收集整理相关交易凭证,而部分资金使用周期长、单证取得有滞后性的新业态企业将因为暂时的单证不足而“有钱不能用”。试点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仅仅填写一份《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的相关支付,无需事前、逐笔提交交易真实性的证明资料。而用以证明资金使用真实交易背景、用途合规的证明性交易凭证仅需留存备查,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工作量,手续简化、流程缩短,便利化程度大大提高。通过在自贸区进行外汇管理便利化试点,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资本项目试点经验,是我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举措,是资本项目改革的重大创新,也是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的新探索。

三、改进监管模式,实现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

外汇局将进一步加强业务监管,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后,在支付环节,银行不再逐笔、事前审核单证,而是要求试点企业遵循真实、合规原则,如实向经办银行填报资金用途;要求银行在办理试点业务时,按照“展业三原则”审核试点企业资质和资金来源、用途是否符合企业经营范围。试点企业留存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外汇局检查发现涉嫌违规的将取消试点业务资格,并依法查处。

四、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外汇局对试点企业试点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企业享受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的额度为: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0.95,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对不享受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的部分,仍按照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健全风控机制,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已根据总局《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指引》要求,全面修订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以强化制度保障。

下一步,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将按照总局的部署,指导舟山市各级外汇分支局、各银行机构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借助便利化试点的实施,进一步吸引境外资金“引进来”,增强境外浙商反哺意愿,促进外资项目的加速落地。

附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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