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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8413-3-2024-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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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通知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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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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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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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浙江省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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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舟山市中心支局,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现将《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深化改革,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一)A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
(三)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
(四)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操作规程详见实施细则)。
(五)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企业准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第八条规定的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六)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七)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操作规程详见实施细则)。
二、 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一)建立季报报送制度。我分局将协调舟山市中心支局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每半年首月15日前向总局报送前半年度辖内自贸区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及同比环比分析(应区分本外币数据;分析重点交易项目对自贸区数据的贡献度;分析所辖自贸区数据对全辖数据的贡献度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二)进一步细化区内机构、个人数据报送、单证留存等要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本办法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三)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检查处罚。外汇局分支局将依法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业务。
联系人: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楼芳 0571-87686442
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处 葛晋亮 0571-87686104
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处 郑琛 0571-87686191
舟山市中心支局 周艳 0580-2061135
附件: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