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248413-3-2015-00128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管理信息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5-08-17
  • 名       称:
    外汇检查案例解读——短利驱动酿苦果
  • 文       号:
外汇检查案例解读——短利驱动酿苦果

随着货物贸易改革的推进,货物进出口收付汇程序逐渐简化, 个别银行追求短期利益放松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为虚假转口贸易提供可乘之机。外汇局对违规银行进行了严肃处理。

案情:江东分局在银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012年底,三立银行为红利公司办理300万美元不可撤销远期转口贸易跟单信用证承兑业务时,审核留存的海运提单出现了涂改的痕迹,且提单上两处显示毛重处出现了不一致,两者相差30MT。经仔细核对提单,检查人员还发现该提单无船名、航次的现象,而在2013年初,三立银行已为该公司办理了全额付汇。

江东外汇局迅速到三立银行查阅相关档案,在确认银行单证审核流程后发现,三立银行在初审单据时,因公司急于要求承兑,三立银行考虑到公司资质不错,一直是行内大客户,在企业表示一切后果自负的意图后,在总行单证中心反馈审单结果前,提前对该公司办理了承兑手续,而未对转口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经外汇局查实,银行审核留存的上述300万美元的转口贸易交易提单为虚假。

定性:银行为企业办理转口贸易,审核留存的提单无船名、航次,且同一提单不同栏次毛重显示不一致,对存在明显瑕疵的提单,银行对此没有进行真实性合理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公司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规定。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的”的规定,对三立银行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信用证审单实务中默认同一套单据中多处出现统一概念的内涵应具有相同语境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这是维护信用证这种付款机制的稳定性、以及审单结论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的客观需要,也就是说,针对上述提单中出现的疑点,该提单的真实性值得商榷,银行理应履行进一步审核业务。而江东分局也查实,红利公司为达到融资目的,变造假提单的事实。而UCP600作为一套银行信用证结算产品的运作规则,并不代替外汇管理政策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审核要求,在对单证内容的关键要素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交易单证真实性的情况下,三立银行为自身业绩和效益考虑,降低真实性审核标准,未采取必要的审核措施,使红利公司的虚假贸易交易得以实现,这一教训不能说不深刻。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17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