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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8413-3-2015-00127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管理信息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5-08-17
  • 名       称:
    外汇检查案例解读——假出口真骗税
  • 文       号:
外汇检查案例解读——假出口真骗税

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这项税收优惠的前提是真实的贸易出口。但个别企业为获得出口退税,采用伪造报关单、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黑市购汇冒充出口货款收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近日,一起由外汇局、国税、海关等部门多方协作查处的虚假出口骗税案尘埃落定:该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8人逮捕,已查实企业虚假出口贸易金额2594万美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2603万元人民币。

一、案情

风飞公司成立于20001月,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制造、加工、销售服装、皮革、鞋帽、箱包等,由三名个人股东组成,法定代表人:徐某某。20074月,风飞公司旗下的风飞进出口有限公司变更为高利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主营货物进出口,由风飞公司实际控制。

20134月,外汇局在对某一特大案件的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时发现:境内部分企业及个人频繁将外汇资金集中汇往香港的一些公司账户,而后,这些关联的香港公司又将大额外汇资金以资本金、投资款、贸易款项等名义分散汇到国内众多中资企业。

在这一排查过程中,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浮出了水面: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31月间,风飞公司收到从香港11家公司汇入的外汇资金2417万美元;汇给高利公司306万美元,外汇局通过外围调查,初步判断这11家香港公司应为空壳公司,这些资金的汇出、流入基本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涉嫌虚假出口,目的可能是为出口退税。为此,外汇局及时启动合作机制,将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的相关交易信息资料移交给公安部门。

在外汇局的紧密配合下,公安机关查实了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如下犯罪事实:

(一)伪造报关单虚假报关。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风飞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高利公司通过公司单证员向金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总经理,长彩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业务员等购买出口货物信息,伪造报关单和海运提单,并由上述两家货代公司办理货物报关手续。风飞公司及高利公司虚假报关出口2594万美元,骗取出口退税2603万元人民币。

(二)从黑市购汇冒充出口货物收入。为完成骗取出口退税的相关手续,风飞公司通过公司财务、财务经理,以及高利公司总经理兼会计等人向“黄牛”非法购买外汇1343万美元,并冒充出口货款,通过香港空壳公司汇入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账户,据此办理退税手续。

(三)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的虚假出口贸易,造成进项发票严重不足,为弥补这一缺陷,两公司就从业务联系单位购买增值税发票。仅2012年至2013年间,该两家公司就以5%-11%的手续费向国内部分省份的80余家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数亿多元人民币。其中,仅风飞公司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向本地企业购买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四千余万元人民币,税额677万元人民币;高利公司也采用同样手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七千余万元人民币,税额1066万元人民币。

二、定性

根据相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向黑市购买外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均由徐某某具体操控,且上述行为的所有款项支付均由徐某某审核同意。因此,犯罪嫌疑单位风飞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以及经办一干人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点评

(一)跨境监测分析系统已成发现违法违规交易的利器。为实现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外汇局按照主体监管的理念,整合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国际收支等交易信息,建立了功能强大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为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和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提供了利器。对于套取利差、汇差,虚假贸易,虚假外资,分拆结售汇,收付汇等行为,将成为系统监测分析的重点目标对象。因此,各涉汇主体切莫动违法违规的歪脑子,踩了违规的红线,碰了违法犯罪的高压线。

(二)银行真实性审核需尽职。银行作为外汇业务的主要审核、操作部门,在认真审核表面真实性的同时,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户,对异常资金交易要及时掌握,耐心劝导、监督客户严格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业务,受理大额外汇收支和人民币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莫无意中成为企业个人外汇违法犯罪的帮手,一旦发现客户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属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三)协同犯罪教训深刻。本案中,参与出口骗税操作的,涉及单证员、业务员、财务经理、报关员等等,这些人中,有些一味听从老板的工作安排,从未考虑是否违法犯罪或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后果;有些是业务单位,为拉业务,讨好客户,贪图小利而被动为之;而以收取手续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则是明知故犯。这些犯罪主体中,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根本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因此,作为外汇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外汇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坚决抵制违法犯罪行为,不要成为协同犯罪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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