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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8413-3-2015-00086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管理信息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5-06-23
  • 名       称:
    外汇检查案例解读——重复用单惹祸端
  • 文       号:
外汇检查案例解读——重复用单惹祸端

在总局打击虚假转口贸易专项行动中,外汇局结合辖内转口贸易特点,查实企业重复利用提单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转口贸易行为,分别对其进行了严厉处罚,

案情

(一)同一企业利用同一提单重复付汇。HT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纺织原料进口的公司。 20121128,该公司以转口贸易名义在一家银行办理付汇,金额为551.2万美元,留存的提单号为MKUVLYG4AA143 1129,该公司又以转口贸易名义在另一家银行办理付汇,金额为538.8万美元,留存的货物提单号仍为MKUVLYG 4A 143。以上两笔付汇使用的是同一提单,公司承认第二笔付汇无真实交易背景。

(二)关联企业利用同一提单重复付汇HL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大宗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公司,HM公司为其关联子公司。 2012216HM公司以转口贸易名义开立美元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HUA YICK公司,付汇金额171.2万美元,留存的提单号为LEP002AJBNJA28 2012216 HL公司在银行开立美元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HUA YICK公司,金额163.9万美元,留存的提单号为LEP002AJBNJ28。以上两笔对外付汇使用的为同一提单,HL公司承认第二笔对外付汇无真实交易背景。

(三)企业利用同一提单进行转口贸易不同币种付汇。 2011 1021 YF公司以转口贸易名义开立人民币远期信用证,金额为2395.1万元人民币,提单号为MP1110130-19 20111022,该公司又以转口贸易名义在银行开立远期美元信用证,金额400.8万美元,凭以办理上述业务的提单号为MP111013-19;该公司承认第二笔对外支付为重复交易,无真实交易背景。

定性

该企业在无真实贸易背景和对外支付需求的情况下,重复使用提单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对外付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以逃汇行为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

反观以上案件,我们发现重复利用提单有以下特点:

(一)转口贸易上游或下游公司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一方面海外(如香港、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公司成本低廉,可全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外注册,后续的年审等手续均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全权办理,企业可通过网上银行控制海外账户。另一方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重复利用提单进行转口贸易,以实现货物提单与资金流的自由摆布,实现多套利的目的,必然需要转口贸易上游或下游公司为关联公司。

(二)以即收远付、多次流转的方法实现套利目的。重复使用提单开展转口交易的企业通常采取开立信用证方式,以即收远付、多次流转的方法实现套利目的。比如国内公司B从公司A虚构进口业务,获得货物提单,然后转卖给自己的海外关联公司C实现一次转口贸易。与此同时,B再通过另外公司CD之间穿插进若干笔转口贸易,实现一张提单的多次转口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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