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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8413-3-2015-0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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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管理信息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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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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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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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检查案例解读——重复用单惹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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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在总局打击虚假转口贸易专项行动中,外汇局结合辖内转口贸易特点,查实企业重复利用提单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转口贸易行为,分别对其进行了严厉处罚,
案情
(一)同一企业利用同一提单重复付汇。HT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纺织原料进口的公司。
(二)关联企业利用同一提单重复付汇。HL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大宗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公司,HM公司为其关联子公司。
(三)企业利用同一提单进行转口贸易不同币种付汇。
定性
该企业在无真实贸易背景和对外支付需求的情况下,重复使用提单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对外付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以逃汇行为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
反观以上案件,我们发现重复利用提单有以下特点:
(一)转口贸易上游或下游公司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一方面海外(如香港、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公司成本低廉,可全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外注册,后续的年审等手续均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全权办理,企业可通过网上银行控制海外账户。另一方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重复利用提单进行转口贸易,以实现货物提单与资金流的自由摆布,实现多套利的目的,必然需要转口贸易上游或下游公司为关联公司。
(二)以即收远付、多次流转的方法实现套利目的。重复使用提单开展转口交易的企业通常采取开立信用证方式,以即收远付、多次流转的方法实现套利目的。比如国内公司B从公司A虚构进口业务,获得货物提单,然后转卖给自己的海外关联公司C实现一次转口贸易。与此同时,B再通过另外公司C、D之间穿插进若干笔转口贸易,实现一张提单的多次转口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