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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8413-3-2015-00081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管理信息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5-06-23
  • 名       称:
    外汇检查案例解读——移花接木不足取
  • 文       号:
外汇检查案例解读——移花接木不足取

企业按贸易性质和结算方式提交有效凭证,银行据此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如实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是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外汇局在转口贸易检查时发现,个别企业刻意张冠李戴,将转口贸易申报为一般贸易,只提供一般贸易单证,规避银行贸易外汇分类管理和转口贸易货权凭证审核的要求。外汇局按提交单证不真实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一、案情

安泰公司注册成立于20008月,主要经营铜等有色金属进口、房地产开发和纺织品制造等。外汇局在筛选分析的基础上,将其作为转口贸易重点关注企业对其贸易收支进行了全面检查。

外汇局在对企业提供的转口贸易和一般贸易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转口贸易和一般贸易资料存在错配现象,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这一做法实是有意为之,其操作手法是:

首先,安泰公司在甲银行办理转口贸易,但只提交一般贸易进口合同,且在甲银行将转口贸易申报为进口交易。因转口贸易本来并不产生货物报关进口,因此,申报为进口的付汇资金便无对应货物流与之匹配,此时公司便将该付汇做预付货款向外汇局进行报告登记。因在甲银行实际办理的是转口,自然会产生相应的收汇,公司就将该笔收汇入到乙银行的账户,且将乙银行的收汇资金暂时申报为预收货款。

其次,为确保上述报告为预付货款的付汇存在对应的货物交易,作为一家具有正常进口业务的公司,安泰公司便主动将在乙银行做的正常一般进口贸易中的报关单挪用到转口贸易甲银行,以达到与付汇相匹配的目的。至此,上述申报为预付货款的付汇就产生对应的货物进口,申报成一般贸易的转口贸易付汇端资金流和货物流已经匹配。但此时在乙银行的收汇和在乙银行申报为转口贸易的付汇均无对应的货物流。因安泰公司无出口业务,之前在甲银行办理转口的收汇无法通过正常的一般出口将货物流缺口补齐。

再次,为确保第一笔在乙银行的收汇和在乙银行的申报为付汇均存在对应的货物流,安泰公司不得不在进口标的价格低的时候在丙银行叙做另一笔进口,并将其申报为转口贸易。这一笔进口中的报关单便被挪用到乙银行与付汇匹配,申报为转口的收汇资料就与乙银行的收汇匹配。

通过以上三步,安泰公司做到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

外汇局最后查实:2011年至2013年间,该公司将36笔转口贸易申报为一般贸易进口,并通过预付货款报告、错配进口报关单、将一般贸易申报为转口贸易等措施“补救”虚假申报带来的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问题,共涉及转口贸易付汇1.1亿美元。同时检查还发现该企业巨额虚假转口贸易(另案处理)。

二、定性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提交不真实单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汇局对该公司按高限实施行政处罚。

三、点评

本案中,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证明贸易真实性,未如实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别银行为营销客户,未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放松审核要求,甚至为企业出谋划策,实为合规经营之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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