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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511414-X-2026-00140
  • 分       类:
    通知  经常项目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6-07-31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的通知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昆明分行,富滇银行,云南红塔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昆明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和兴边富民工作部署,进一步促进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在经属地商务部门确认的云南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地区推行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以下简称新型互市贸易)代理付汇业务。为规范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制定了《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操作规程(试行)》,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支持满足条件的代理企业办理新型互市贸易进口付汇业务时,采用付汇主体和报关主体不一致的交易方式。

二、参与新型互市贸易的边民、代理企业和经办银行应符合相关业务主体适用条件要求。

三、经办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在事前尽调、真实性审核和业务追踪等环节承担主体责任。

四、经办银行办理新型互市贸易对外付汇后,应申报在“121990-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标注“新型边民互市进口XX(商品)”。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分局在日常监测中若发现新型互市贸易交易主体存在构造贸易或重复付汇等可疑行为,应及时通报地方商务、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做好跨部门联合监管。对确有异常的主体,应指导银行及时清退。

本通知自2026年830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如属地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业务主体管理要求有修改或调整的,从其规定。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法人银行机构;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沟通反馈。

联系电话:0871-63212647

 

附件: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操作规程(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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