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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1511414-X-2015-0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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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外汇综合管理 通知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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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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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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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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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汇综发[2015]8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拟于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银行和特许机构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使用个人外汇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类型
| 网络连接方式
| 访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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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
| 业务网
| http://100.1.48.51:9101/asone/ |
银行、
特许机构
| 外部机构接入网
| http://banksvc.safe (主登录入口)
|
http://asone.safe:9101/asone/ (备用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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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做好个人外汇系统(外汇局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各分支局应于
(二)自
(三)各分局应于
三、各银行、特许机构均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个人外汇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截至
(二)各银行、特许机构应于
(三)
(四)各银行、特许机构采用联机接口模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须经外汇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总局负责全国性银行总行的验收,各分局负责辖内地方性商业银行总行、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和特许机构验收工作。联机接口的验收工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联机接口接入管理要求》开展。
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须于
已获得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资格的特许机构须于
四、各分局、银行、特许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工作:
(一)
(二)
(三)
(四)试运行期间,参与试运行的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仍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将个人结售汇业务信息通过页面登录模式或联机接口模式报送个人外汇系统。
五、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参照对全国性银行总行的要求执行。
六、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特许机构,公布本分局业务和技术咨询电话,组织做好辖内地区的业务和技术支持工作。
在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过程中,如遇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银行和特许机构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各分局应及时向总局报告。
总局技术联系电话: 010-68402674
总局业务联系电话(银行): 010-68402673
总局业务联系电话(特许机构): 010-6840229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