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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43320858-7-2020-00113
  • 分       类:
  • 来       源:
    中国外汇
  • 发布日期:
    2020-05-30
  • 名       称:
    外汇业务问答(187)
  • 文       号:
外汇业务问答(187)

医院、学校等非企业性质的机构可否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办理外债登记?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举借外债的主体应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法人,如学校、医院等机构为非企业法人性质的组织,不在银发【2017】9号文规定的债务人范围之内,因此不适用银发【2017】9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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