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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43320858-7-2020-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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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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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中国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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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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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业务问答(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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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业务问答(134)
按有关规定,境内企业作为外币资金池的其中一个成员单位,可以使用国内账户实现集中收付汇。该成员单位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否可以视为其成员单位,使用资金池账户资金来为其办理集中收付汇?
答: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第二条,资金池成员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不具备独立法人机构的机构原则上不能作为成员单位。如果分公司确有需求,可在证明其业务必要性且满足该规定的其他条件下的前提下,由主办企业与属地外汇局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