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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43320858-7-2019-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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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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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中国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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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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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业务问答(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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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业务问答(五十二)
问:一家境外买方以境外开立的信用证向境内卖方支付货款,境内卖方委托一家境外托收机构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进行托收,境外托收机构在完成托收并收到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后,再将款项支付给境内卖方。这种操作是否允许?如果可行,是否允许境外托收机构先行向境内卖方付款,然后在完成信用证项下的托收?
答:从外汇管理角度看,该问题的业务本质为出口收汇。问题的疑问在于,贸易融资产品是否合规。该问题请询银监部门。外汇管理政策要求贸易融资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