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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43320858-7-2019-00068
  • 分       类:
  • 来       源:
    中国外汇
  • 发布日期:
    2019-05-06
  • 名       称:
    外汇业务问答(五十一)
  • 文       号:
外汇业务问答(五十一)

问:汇发[2016]7号文就“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的规定中允许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立案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而一些出口客户处于维护收汇信息稳定,避免给境外客户变动账户的不好印象,仍会希望延续历史习惯使用原已向外方提供的待核查账户。鉴此,是否可将上述规定理解为企业可依照自身需要选择出口收汇进入结算账户或待核查账户,而非必须要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是的。问题最后半句应为“非必须要进入结算账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的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其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可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而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这一规定意味着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根据自身需要,在进入待核查账户或直接进入结算户中自行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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