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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43320858-7-2019-00034
  • 分       类:
  • 来       源:
    中国外汇
  • 发布日期:
    2019-02-26
  • 名       称:
    外汇业务问答(二十六)
  • 文       号:
外汇业务问答(二十六)

问:外汇局的申报原则是“涉外收入看来源、境外汇款看用途”。那对于境内居民个人来说,如果收到境外亲属的汇款,是否可以申报为“捐赠”或者“生活费”呢?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则上涉外收款的交易代码按照资金来源申报,涉外付款是按照资金用途申报;但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入/支付款项来说,特别是涉外收入,则要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而非境内居民的资金来源)进行申报。也就是说,境内居民个人收到境外亲属汇来的款项,应该按照其境外亲属汇来的这笔钱的来源进行申报,如雇员汇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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