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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43320858-7-2019-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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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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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中国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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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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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业务问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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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业务问答(十二)
问:如果企业在a银行开户时已经建立了《单位基本情况表》,那么在b银行再开一个账户办理涉外收付款时还需要重新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吗?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存在,且外汇局已经审核通过了其在a银行填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则其在b银行开户时只需要b银行确认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并将企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补充录入即可。如果b银行审核后发现《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组织机构代码等关键要素在a银行填报的不准确,或是与企业提供给b银行的信息不一致,则在补充录入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同时,应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报送到b银行所在地的外汇局,由该外汇局转到企业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并由后者在收到材料后的两个工作日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