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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2698599-6-2018-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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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其他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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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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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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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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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外汇管理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本指南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各处室、辖内各中心支局(支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具体分为以下八类:
(一)机构职能: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在职局领导基本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各处室、辖内各中心支局(支局)情况介绍;
(二)分局动态: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下属分支局的工作动态、业务宣传等情况;
(三)管理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其他管理信息;
(四)政策法规:外汇管理行政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
(五)业务指南:外汇管理相关业务指南、操作流程;
(六)特色服务:根据本辖区外汇管理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促进辖内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工作情况;
(七)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
(八)咨询反馈:业务咨询、投诉建议、业务咨询电话及联系方式;
二、信息编排体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依照内容进行分类编排。不同类别的政府信息依照公开形式、业务管理范围、发布时间等规则进行分别编排。
三、信息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信息。可通过以下渠道公开:
1.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国际互联网站 (http://www.safe.gov.cn/xinjiang/);
2.银行、企业座谈会;
3.其他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根据《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办法(试行)》及《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依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或其他适宜方式予以公开。
四、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国际互联网站搜索功能或在线浏览《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及相应具体栏目获得所需信息。
2.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其它信息发布渠道,或银企座谈会等形式获取所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按照《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办法(试行)》及《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依据申请内容,转主管处室进行处理。根据处理情况作出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五、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30,下午15:00-19: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1-2373517、0991-2373518
传真号码:0991-2373504
通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95号
邮政编码:830002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网站留言、来信来函等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