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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2698599-6-2016-00173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外汇综合管理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6-10-14
  • 名       称:
    资本项目有关外汇政策答疑(一)
  • 文       号:
资本项目有关外汇政策答疑(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如何推广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
        答:2016年1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面向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州、福建四个自贸区的企业,扩大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2016年4月末,外汇局配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金融机构和企业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这一政策的实施,进一步丰富了境内市场主体特别是中资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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