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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2698599-6-2016-00130
  • 分       类: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8-26
  • 名       称: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 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十四)
  • 文       号: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 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十四)

非银行机构或个人间的代垫款应如何申报?

答:由非银行机构或个人代垫的资金应区分代垫的基础交易类型,如果代垫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则应按照该基础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例如居民A 向非居民B 支付一笔代垫款,代垫的是居民C 从非居民B 处进口的货款,则A 应申报为货物贸易进口。如果代垫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居民之间的或者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则代垫款为应收应付款,如收付款双方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申报“821990 其他债权”及“822990 借入/偿还其他债务”项下,如收付款双方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应申报在直接投资企业之间借贷及往来项下。例如,美国企业派遣美国籍员工至中国企业工作,美籍员工在中国期间工资仍由美国企业发放,但先由中国企业垫付,待美籍员工回国后,由美国企业统一结算归还中国企业。此案例中,美国企业向中国企业支付的垫款,基础交易性质为美国企业发放给美籍员工的工资,为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职工报酬交易,因此,中国企业收到美国企业的款项为应收款收回。如果美国企业为中国企业的母公司,则中国企业应申报在“622022 收回对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逆向投资的撤回)”项下;如果美国企业和中国企业没有直接投资关系,则中国企业应申报在“821990 其他债权”收入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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