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72698599-6-2016-00101
-
- 分 类:
-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
- 发布日期:
- 2016-07-25
-
- 名 称:
-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 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十一)
-
- 文 号: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 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十一)
如何区分旅行项下客房租金和“228040 经营性租赁服务”,又如何区分“228040 经营性租赁服务”与“322014因拥有境外建筑物而获得的租金/向境内建筑物的非居民所有者支付的租金”?
答:关于区分旅行项下客房租金和“228040 经营性租赁服务”,房屋租金应分不同性质,出租给非居民游客(公务及商务旅行或因私旅行),则租金收入申报在旅行项下,出租给非居民用于生产、经营等商业活动,则租金收入应申报在经营性租赁项下。若非居民租房后既用于其雇员住宿,也用于办公营业,则此类出租视为经营性租赁。某些情况更难以识别租赁目的,如境内机构出租给非居民的长包房,应根据该机构属性来确定,酒店或饭店等机构的租金收入申报在旅行项下,写字楼等物业机构的租金收入申报在经营性租赁项下。
关于区分“228040 经营性租赁服务”与“322014 因拥有境外建筑物而获得的租金/向境内建筑物的非居民所有者支付的租金”,经营性租赁服务下租赁的建筑在租赁方经济体内,例如中国居民租赁中国境内的房屋取得经营性租赁服务收入。而“322014 因拥有境外建筑物而获得的租金/向境内建筑物的非居民所有者支付的租金”则是指租赁的建筑物不在租赁方经济体内。根据统计原则,居民在非居民经济体购买建筑物形成了直接投资,该建筑物取得的租金属于初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