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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2698599-6-2016-00082
  • 分       类: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6-13
  • 名       称: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 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四)
  • 文       号: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 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四)

上一版与保证金相关代码(801032、802032)取消后,保证金相关交易应如何申报?    

答:保证金收付应当按照保证金指向的目标交易的性质申报。例如:境内土地保证金中心收到境外投标购买境内土地而汇入的保证金,应当申报在“622030 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项下,未中标公司汇出的保证金应同样申报在该项下,并在涉外收付凭证中勾选“退款”。再例如:境内出口公司委托境内招标公司进行国际招标,境外进口商首先将投标保证金汇入境内招标公司账户。招标结束后,招标公司将未中标公司的保证金退回,对中标公司保证金则可能出现两种处理方式,一种直接汇给境内出口商作为货款,另一种为保证金原路退回,境外中标公司将货款另付给境内出口商。货物出口报关由境内出口商负责。上述交易应作如下申报处理:一是境内招标公司收到的和汇回的货物贸易项下投标保证金,应申报在“121 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交易附言注明“货物贸易保证金”,退回保证金时应在涉外收付凭证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二是境内招标公司和境内出口商之间收付的中标企业保证金,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 号)的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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