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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1905110-2-2015-00108
  • 分       类:
    经常项目管理  通知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5-07-23
  • 名       称: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企业报告事项的重申
  • 文       号: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企业报告事项的重申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自20128月改革以来,取消了逐笔核销管理方式,实施货物流和资金流的总量核查、动态监测以及分类管理。外汇局全面比对和评估每家企业进出口和收付汇的总体匹配情况,及时分析企业的贸易收支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并将其分为ABC三类,并依据其后续业务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八条明确指出:“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但是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发现,部分企业仍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现就企业报告事项重申如下:

一、企业报告的定义

    企业报告是指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或到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及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以及辅导期情况进行报告的制度。

企业报告按业务性质和约束程度可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义务性报告是指企业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的报告。主动性报告则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二、企业报告的重要性

外汇局核查企业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综合评估企业报告情况。对报告数据质量不高、多次漏报或者错误报告等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将情节严重的企业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三、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2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2.贸易融资业务报告: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4.辅导期业务报告: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进出口和收付汇或转口贸易收支数据。

四、企业报告的方式

1.系统报告。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金额、关联交易类型等信息。

2.现场报告。企业未在上述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提交报告,可以准备相应单证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具体查看经贸信息网的现场报告事项告知信息。

3.对已经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业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报告数据修改或者删除操作方式同上述1.2

4.辅导期业务报告时间是辅导期截止时间后10个工作日内。辅导期的截止时间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五、企业报告注意事项

1.辅导期企业除做好辅导期业务报告外,应同时按A类企业有关规定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等各项义务性报告。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总量核查、动态监测等工作涵盖了人民币报关或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业务。对于以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以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贸易信贷等报告;对于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可参照外汇管理关于贸易信贷报告等规定办理,以免对后续现场核查、企业分类等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3.相关文件参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企业可在厦门市经贸信息网-厦门外汇业务指引栏目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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