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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45574632-7-2019-0076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9-06-11
  • 名       称:
    外汇知识问答(九)货物贸易
  • 文       号:
外汇知识问答(九)货物贸易

问:丁公司2018年2月20日在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3月15日第一笔货物报关出口,5月10日收到第一笔货款。请问丁公司应在什么时候进行辅导期业务报告?需要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辅导期业务报告吗?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因此,丁公司辅导期的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日(即2月20日),辅导期的截止日期为首笔贸易外汇收入之日(即5月10日)起第90天(即8月8日)。丁公司应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即8月22日之前),到外汇局现场进行辅导期业务报告。现场报告时,丁公司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表》。《进出口收付汇信息表》应当依据企业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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