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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45574632-7-2019-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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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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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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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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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知识问答(五)货物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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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知识问答(五)货物贸易
问:我公司为非保税区企业,现委托另一家区外企业代理进口一批电子设备,进口报关单上显示的经营单位是代理公司名称,收货单位是我公司名称。现需向外商支付欧元货款,请问可否由我公司直接对外支付货款?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由于你公司是进口委托方,因此不可以直接对外支付货款。你公司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自有外汇划转给代理方,由代理方对外支付;也可将人民币划转给代理方,由代理方购汇对外支付。但是作为委托方,你公司不得自行购汇后再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对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