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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8-00080
  • 分       类:
  • 来       源:
  • 发布日期:
    2018-08-03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216)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216)

问:FDI企业注销申请将原始汇入的资本金汇给境外投资方,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如何操作?企业资本金账户开立时间是1999年。

答:FDI 企业注销,应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之后,根据注销登记生成的跨境流出额度办理资金汇出。注销登记和资金汇出应分别按照《资本项目操作指引(2017版)》6.4条和6.21条要求的材料办理。

注:6.4注销登记

所需材料:1.业务登记凭证。2.《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3.因清算注销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交依《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提交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等。4.注销税务登记证明。5.普通清算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交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无需提供)。

操作:1.外商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工商登记注销前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2.因合并或分立,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在原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外方股东清算所得处置计划”选为“再投资”。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原则上应先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后申请办理外方权益登记注销,申请主体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申请材料为: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由原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股东加盖公章(无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法院裁定、行政吊销文件等)、工商登记注销证明、工商主管部门关于清算组合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外方股东的主体证明文件、清算报告、原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出具的保证书(内容为保证清算组已依法对原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的文件均真实有效,全体股东将承担违反上述保证产生的一切责任)。

6.21资金汇出

所需材料:1.业务登记凭证。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操作:银行应根据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银行或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同时结合备注内容办理。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3.银行在办理完成业务后,应在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一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原件上签注业务种类、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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