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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7-0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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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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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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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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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39)——境外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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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39)——境外股权转让
问:境内企业A和境内企业B共同在境外投资设立了一家境外公司C,B未向C注资,现B将其在C占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境内公司D,请问对于这个股权转让事项A、B、C、D各自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应由谁向银行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假设发生上述股转之前,A或B已经按规定办理了C的外汇登记,那么在B未向C注资的情况下,B将其在C全部股权转让给境内公司D,可由B(也可以A)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C的股权变更登记。
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等企业有权部门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