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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7-00138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6-16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37)——境内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怎么申报?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37)——境内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怎么申报?

境内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通过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进行涉外收付款时,境内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办理间接申报。

境内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按类别分为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虚拟股票等。按授予方式分为现金认购/行权(员工个人出钱认购)和非现金认购/行权(境外上市公司赠与或境内外资银行赠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涉外收付款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间接申报。

1.资金汇出的申报

现金认购/行权。境内员工将认购股票的外汇资金或购汇资金汇入以境内代理机构名义开立的股权激励专用外汇账户,由境内银行统一从该外汇账户向境外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此时应以境内代理机构名义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根据资金性质选择交易编码。如用于购买股权激励项下的股票或股票期权行权,应申报在“721010-投资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交易附言为“代理**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等人购买境外母公司股票”。如用于购买股权激励项下的股票期权,则申报在“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支出”项下,交易附言为“代理**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等人购买境外母公司股票期权”。

2.资金汇回的申报

境外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境内员工发出的指令卖出股权激励项下的股票或取得股票增值部分,将款项汇入境内以境内代理机构名义开立的股权激励专用外汇账户。此时应以境内代理机构名义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交易编码为“721010-卖出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交易附言为“**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等人卖出境外母公司股票”。股票投资期间如有分红等收益,则申报在“322031-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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