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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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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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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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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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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15)——QFII、RQFII、QDII、RQDII相关业务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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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1.对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等)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收付款,由境内托管人代其办理间接申报,申报主体仍为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应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QFII、RQFII项下资金自境外汇入,应按照投资意向进行申报,如意向投资于境内股票市场,应申报在“721040-非居民买入境内股票或股权”项下。对于有多个投资意向的,根据从大原则,选择最主要交易性质申报,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或“RQFII”字样。QFII、RQFII项下资金在境内与居民之间的资金收付无需进行间接申报。QFII、RQFII机构名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机构名录”栏目查询。
QFII项下资金汇出境外时,应区分以下情况申报:本金或买卖证券价差收入汇出境外时申报在“7-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相应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本金”或“QFII项下买卖价差收入汇出”;股息或红利汇出境外时,若能够区分,则将投资股票所得收益申报在“322031-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股息等汇出”;投资投资基金份额所得收益申报在“322032-投资基金份额的股息、红利”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投资基金份额股息等汇出”;投资债券等其他证券所得收益申报在“322033-短期债券利息”或“322034-中长期债券利息”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出”。RQFII项下资金汇出境外时,参照以上要求申报并注明交易附言。
2.对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RQDII等)通过境内托管账户对境外进行投资所发生的跨境收付款,由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办理间接申报。
QDII、RQDII项下资金汇出,应按照投资意向进行申报,如意向投资于境外股票市场,应申报在“721010-投资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721020-投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股权”等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资金汇出”。对于有多个投资意向的,根据从大原则,选择最主要交易性质进行申报。RQDII项下资金汇出参照以上要求申报并注明交易附言。
QDII、RQDII项下资金汇入,即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款项时,应区分以下情况申报:境内托管账户收到境外汇入的本金或买卖证券价差收入时,应申报在“7-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相应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本金汇回”。在收到股息或红利时,投资股票所得收益应申报在“322031-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股息等汇回”;投资投资基金份额所得收益申报在“322032-投资基金份额的股息、红利”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投资基金份额股息等汇回”;投资债券等其他证券所得收益申报在“322033-短期债券利息”或“322034-中长期债券利息”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D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回”。RQDII项下资金汇入参照以上要求申报并注明交易附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