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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7-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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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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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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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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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94)——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如何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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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94)——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如何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手续?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