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7-00066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3-17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93)——境外个人如何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手续?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93)——境外个人如何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手续?

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2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