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6-00151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11-18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33)——企业办理哪些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到外汇局登记?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33)——企业办理哪些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到外汇局登记?

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 (4)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5)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2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