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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6-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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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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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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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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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32)——企业应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哪些业务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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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32)——企业应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哪些业务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对于(1)、(2)、(4)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