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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6-00147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11-11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29)——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29)——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业务时,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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