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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6-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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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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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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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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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9)——36号文第十九条有关外债签约登记,在首笔外债资金入账前提交的合同是否针对此笔外债?以后的资金入账是否还需要做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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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9)——36号文第十九条有关外债签约登记,在首笔外债资金入账前提交的合同是否针对此笔外债?以后的资金入账是否还需要做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首笔外债签约登记应在入账前完成,提交境内外成员之间的框架性借款合同,之后如无重大事项变更,从境外成员公司融入的资金,可以直接入账;如果外债资金来源于第三方或债权人、币种发生变化,应在入账前逐笔到外汇局进行外债签约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