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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6-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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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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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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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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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1)——银行如何审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含结售汇)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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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1)——银行如何审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含结售汇)的真实性?
银行应严格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以下简称展业“三原则”)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认真履行《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真实性审核义务,以及汇发[2015]36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在遵守上述规定前提下,可以自行决定审核真实、合法的合同、发票等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银行和企业按规定留存相关凭证备查。银行在办理异地业务、转口贸易、转卖等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逐笔对合同、发票(含电子单证)、提单等货权凭证正本(复印件)等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有关交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防范虚构贸易与外汇收支风险。银行采用电子单证审核方式的,应在有关试点方案中予以说明或在实施电子单证审核后书面备案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银行还应通过加强事后核查等,确保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