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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6-00112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9-14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9)——如何理解36号文关于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9)——如何理解36号文关于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

   

    汇发[2015]36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首先,银行为客户办理该款规定的业务,应当先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必要的技术手段等,确保业务符合该款要求,不超过规定比例。

其次,该款规定的“10%比例范围”是总量规模控制要求,不重复计算作为基数的存款余额。新增存款余额可计入该规模。 再次,该款规定的“结售汇”主要是指结汇,购汇资金来源限于该账户之前结汇资金,但结汇和购汇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范围。相关结汇资金不得用于境内,通过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子账户等方式封闭运作。银行办理此项业务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以及实需原则等审核交易真实性。 最后,该款规定的结售汇业务应当严格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使用境内外汇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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