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6-00111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9-14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8)——如何理解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8)——如何理解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

    银行在使用该项资金时,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必要的技术手段等措施,确保业务符合该款要求,资金运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范围。有关资金境内运用的途径、模式等,应当符合现行外汇管理等规定。不进行境内运用的该账户资金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存放境外等方式进行必要隔离,做到分账核算、内外有别、专项报告(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余额为零的,不适用上述要求)。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2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