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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6-00109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9-14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6)——如何理解汇发[2015]36号文规定参加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试点的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6)——如何理解汇发[2015]36号文规定参加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试点的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此处资产负债率是跨国公司境内全体成员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不是某个成员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局为跨国公司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审查全部境内企业的总体资产负债表,确保跨国公司申请该试点时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此时单个成员可以超过)。备案后,分局应按年度对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进行评估,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除非调整至75%以下(或分局集体审议同意并报总局),否则不得新借外债。主办企业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末之前通过主办银行向外汇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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