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K0000232-7-2026-0144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6-10-21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的通知
  • 文       号:
    鲁汇发〔2026〕27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的通知

各地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各外资银行济南分行,齐鲁银行、莱商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青岛银行济南分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提升跨境资金运营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包含山东在内的9个省市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制定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见附件)。 

各地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密切跟踪业务开展情况,同时依法加强对辖内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21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山东省分局反馈。 


附件: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2026年10月21日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5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