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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0000232-7-2018-00340
  • 分       类:
    通知  外汇综合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7-03-03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的通知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考核年度(2016101日至20179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自2017考核年度起,风险性考核指标分值调整为15[1];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2]调整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Ï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中的相关条款废止。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的通知》(汇综发〔2016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所附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217    

  

   

   



[1]原分值为:10分。    

[2]原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Ï65%+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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