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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1080297-1-2020-0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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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管理信息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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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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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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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有关疫情防控特殊业务的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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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有关疫情防控特殊业务的政策解答
问: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疫情防控物资的特殊出口收汇业务(如:支援境外疫情防控等),是否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银行应如何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有关防疫物资的特殊出口收汇业务,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第六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可先行为企业办理,同时做好涉外收付款申报交易附言的标注(标注“疫情防控”字样)和向外汇局的报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