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1080297-1-2018-00003
  • 分       类: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特殊经济区域外汇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8-01-25
  • 名       称:
    陕西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出台
  • 文       号:
陕西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出台

2018年1月2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在全省发布《进一步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十六条支持陕西自贸区建设的外汇管理优惠政策落地实施。《实施细则》是2018年金融支持陕西自贸区发展的第一项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扩大对外开放,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实施细则》在贸易便利化、灵活区内企业资金运作、开放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等方面突破了现有的外汇管理政策,同时还配套出台了《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实施细则》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简化企业贸易单证审核。企业方面,所有区内企业均可在区内银行申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不受区外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管理等级的限制。银行方面,放宽区内银行办理货物贸易电子单证业务的限制条件,从“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必须为B类及以上”放宽至“如经办银行某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为B-类及以下,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再为新客户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二是外汇资金收付更加便捷。自贸区内A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允许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境内收取外币租金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外币租金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四是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可以办理结汇。五是允许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六是开放衍生品交易市场。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七是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境内使用。八是进一步推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一方面,放宽企业准入门槛,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区内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另一方面,扩大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参与主体范围,具备一定特征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将全力以赴做好政策出台后的组织实施,紧紧围绕陕西省构建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突出先行先试、深化改革创新,激发市场的生机和活力,同时坚决防范创新过程中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为陕西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9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