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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24-00307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4-07
  • 名       称: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 文       号: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24218日至229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11家机构的意见建议26条,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经吸收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明确名录注销业务是否由银行直接办理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通知》中明确,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二、建议明确境内银行是否均可办理名录登记和名录变更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通知》明确境内银行均可办理名录登记和变更业务。

三、建议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免于逐笔提交主体不一致的书面说明

采纳情况:已采纳。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不强制要求企业逐笔提交主体不一致的书面说明

四、建议预留充分的过渡期

采纳情况:已采纳。为便于银行掌握名录登记办理要求、开发线上办理功能和调整银行内部管理制度,《通知》于47日发布,并自61日起实施。

五、建议加强培训指导

采纳情况:已采纳。《通知》发布后,将通过线上线下培训等方式开展政策培训,并将发布名录登记业务办理操作手册供银行参考。

六、建议要求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时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以便核对企业填写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信息

采纳情况:未采纳。考虑到银行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或银行内部预留资料获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为减轻企业负担,不强制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此外,涉及《通知》的文字修改意见,已充分吸收。对于意见建议中涉及的政策理解类问题,后续将通过培训辅导等方式加大解读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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