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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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