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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14-00226
  • 分       类:
    通知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4-08-19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接口程序联调和试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文       号:
    汇综发[2014]8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接口程序联调和试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要求,现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接口程序联调和试报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口程序联调及数据试报送时间

为确保金融机构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中的时间要求,即20141010日进行数据正式报送,各金融机构应自收文之日起至2014930日之间完成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接口程序联调和数据试报送工作。

二、接口程序联调及数据试报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接口程序联调及数据试报送工作的组织

接口程序联调及数据试报送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具体落实。各分局牵头部门为科技部门,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二)接口程序联调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

金融机构应使用银行程序接口验收工具(通过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通知公告”栏目下载)对本机构的接口程序进行自查,检查数据报送是否满足有关要求。自查结果达到验收工具和接口规范等相关要求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接口程序自查情况报告及《FAL/CWD/EXD数据接口程序联调申请表》(附件1)。各分局应及时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分批开展接口程序联调工作,联调工作具体要求详见银行信息门户网“通知公告”栏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接口程序联调方案》。

(三)数据试报送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

金融机构对通过界面报送的数据应进行试报送。数据试报送互联网访问地址为http://114.255.58.13/asone,银行网访问地址为http://100.11.3.36:9120/asone。操作手册详见银行信息门户网“通知公告”栏目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

金融机构应在数据报送成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FAL/CWD/EXD数据试报送情况表》(附件2),各分局应及时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三、各分局应及时了解辖内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联调和数据试报送情况,重点关注未及时完成接口程序联调和数据试报送工作的金融机构,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四、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联系电话:010-68402535010-68402049,内部邮箱地址:data@ic.safe

特此通知。

 

 

附件:1.FAL/CWD/EXD数据接口程序联调申请表

      2.FAL/CWD/EXD数据试报送情况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4815

附件1: FAL CWD EXD数据接口程序联调申请表

附件2: FAL CWD EXD数据试报送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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