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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新闻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10-00040
  • 分       类: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0-07-30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改进与完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改进与完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通知》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一、此次《通知》出台的背景如何?
    依据现行对外担保管理相关规定,目前除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年度余额管理外,其他类型的对外担保主要实行逐笔审批管理。
   
随着我国深入融入全球经济,境内机构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信用支持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迫切需要改革当前对外担保管理政策:一是余额管理的适用范围较窄,不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银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范围也仅限于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的融资性担保。二是核定银行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时,主要依据外汇资本金和营运资金,指标核定的合理性逐步降低。三是对担保人、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得相对严格,对担保人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盈利情况等要求较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外担保业务的开展。因此,需尽快对当前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相关政策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此次调整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的主要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此次改革的目的,是在维持现有对外担保政策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对现行管理政策进行大幅简化,梳理、澄清担保管理实践中需要明确的技术性和操作性问题,大力促进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推进对外担保外汇管理方式改革。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遵循简化、高效、可控原则。通过简化行政审核手续,提高管理效率,更有力地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同时也要防止对外担保这种或有外债变为实际债务或债权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做到既要促进发展,又要控制风险。
   
三、本次政策调整后,境内银行对外担保管理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一是扩大了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的范围,从现在的为境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扩大到为境内、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也就是说,银行为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再需要逐笔申请核准。二是调整了银行余额指标的核定依据。从现行的以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为准,调整为以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外汇净资产为准,即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机构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三是取消了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限制,即被担保人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四是明确了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银行在提供非融资性保函时,被担保人不受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的限制,不需事前核准;但从审慎角度考虑,仍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为境内机构或由境内机构持股或间接持股的境外机构。五是明确取消对银行对外担保履约的事前核准手续。六是明确银行余额管理项下对外担保登记实行定期备案。七是重新设计银行对外担保定期备案相关报表,提高数据填报的便利程度。
   
四、本次政策调整后,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一是形成以逐笔审批为主、余额管理为辅的管理方式。对外担保业务笔数较多、内部管理规范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可向外汇局申请核定余额指标,在指标范围内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再向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但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余额指标或(和)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二是企业担保人的净资产比例由过去的贸易型、非贸易型企业等两个标准统一调整为15%。三是扩大了被担保人范围。担保人为企业时,被担保人从境内企业的境内外一级子公司扩大为担保人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时,被担保人为在境内机构或者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机构。四是明确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发生对外担保履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五是明确外商独资企业应参照一般企业的管理原则办理对外担保逐笔核准、逐笔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通知》对被担保人的规定做出了哪些调整?
    本次政策调整,降低了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主要包括:一是根据担保人机构类型,不同程度地扩大了被担保人范围。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不受任何资格条件限制,由银行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及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自行决定;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或受益人只要有一方为境内机构或由境内机构持股或间接持股的境外机构即可。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调整为境内机构及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扩大为担保人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二是统一、简化了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限制,将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统一调整为“为正值”,盈利要求由过去的不得亏损调整为过去3年中至少有1年盈利(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可延长至5年)。三是取消了当被担保人为境内、外合资企业时,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的相关要求。
   
六、此次调整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方式有何意义?
    此次对外担保管理方式改革,是我国外汇管理为实现“寓管理于服务”的又一次重要改革,将有助于进一步支持境内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有助于境内机构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有助于境内金融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各种金融创新和业务拓展,逐步提高国际竞争力。
   
七、此次政策调整后如何控制相关风险?
    在此次政策调整中,我们充分考虑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管理实践,并根据不同机构的风险承担与管理能力,实行分类管理,在制度上强化了风险控制,而且,加强了事后核查机制,因此,相关风险总体可控。具体来说:首先,从近年来的实践看,近年来我国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一直保持着较低的履约率,各类主体对外担保项下信用风险控制良好。第二,考虑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等三类机构处于不同发展阶段,风险管理能力有差异,我们确定了分类管理的方式,在放宽资格条件限制的同时,从制度设计上强化了风险控制。第三,我们对此次政策调整进行了压力测试,测算结果显示,政策调整的总体风险可控。此外,我们还将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外担保项下统计监测手段和事后核查机制,加强对外担保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以有效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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