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1999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建立了出口收汇考核制度,联合对拥有进出口权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业务进行考核。该制度的实施对督促进出口单位出口足额收汇、及时核销,防止逃套汇行为,完善出口收汇管理等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根据当前我国涉外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经研究,决定废止出口收汇考核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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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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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4453-2007-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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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通知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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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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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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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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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汇发【2007】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