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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新闻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04-00073
  • 分       类: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04-06-18
  • 名       称:
    福建对“地下钱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 文       号:
福建对“地下钱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对福建省2003年破获的地下钱庄案件的11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宣判。这是近年来福建省司法部门首次就地下钱庄等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20038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与福建省公安厅在前期调查经营并初步掌握了郑亦细命、林水宋仔等人涉嫌经营地下钱庄情况的基础上,出动公安、边防武警和外汇局人员共213人,联合对福州、泉州、南平等地区涉嫌经营地下钱庄的窝点开展了代号为“8.25”的突袭行动。此次行动共捣毁涉嫌经营地下钱庄窝点18个,抓获涉案人员30人,当场缴获美元、日元、港币、澳大利亚元等外币现钞折合人民币37.29万元和人民币现钞13.82万元,冻结508个账户,累计冻结款项折合人民币4000多万元,银行存折104本、银行卡49张及一批账簿和记账凭证,查扣作案工具点钞机1台、电脑4台、传真机2部、本田雅阁轿车1辆。

  经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2月至8月,郑亦细命等5人非法买卖外汇共计15.3万美元、10504万日元、929.31万港元、8250新加坡元;林水宋仔等6人非法买卖外汇折合216.41万美元。福清市人民法院认为,郑亦细命和林水宋仔在国家指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长期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扰乱了金融市场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涉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郑亦细命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施乐龙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处林水宋仔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万元。

  福建省外汇分局还将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对所有参与外汇非法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新发现的线索继续延伸检查,涉嫌刑事犯罪的将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公开宣判充分显示了公安、外汇和司法部门通力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的成果和决心,有力地打击了不法分子的气焰,宣传了外汇管理法规,增强了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为进一步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推进我国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营造了更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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