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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新闻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03-00043
  • 分       类:
    经常项目管理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03-08-18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

  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经营运作,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调整了境内部分特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政策,放宽了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

  去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改革,取消了中资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条件,对境内机构的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账户限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一般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照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限额;捐赠、援助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照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限额。这一政策调整受到了企业的欢迎,截至今年6月底,境内机构共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6.05万户,比政策调整前增加了67%。但也有部分企业反映,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以及国际招标等项下的资金往来较为频繁,所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具有较强的暂收待付性质,但按照规定只能保留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企业频繁到银行办理结汇和购汇所产生的手续费、汇兑差价等费用,会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制约业务的正常开展。

  针对这些企业在业务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通知》规定,国际承包工程及国际劳务项下、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代理项下、国际招标项下、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纳入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其账户限额的核定标准由目前按照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提高到按照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即允许其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外汇账户内。

  《通知》解决了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等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不足的矛盾,适应了企业外汇资金运作的需要,有利于方便企业经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通知》自200391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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