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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新闻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03-00049
  • 分       类: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03-07-17
  • 名       称:
    退还汇回利润保证金落实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 文       号:
退还汇回利润保证金落实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为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对境外投资项目不再收取保证金。7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自即日起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切实做好取消保证金制度的各项善后工作。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到2004331日前,各投资主体可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缴纳保证金的投资主体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办理退还手续。逾期未办理退还手续的,视为投资主体自动放弃对保证金拥有的相关权益。

投资主体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主体经工商年审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正本验后退还给投资主体,复印件由外汇局留档。

如果原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则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新投资主体除提交其经工商年审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之外,同时提交证明其享有该项保证金受益权的有关文件。具体指:原投资主体发生了名称变更的,则新投资主体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原投资主体与其它单位合并的,退给合并后形成的新投资主体,但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合并协议,且合并协议中明确规定新投资主体继续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益;原投资主体分立成几个新单位的,仅退给分立后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相关权益的新投资主体,但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分立的批准文件及分立协议,且分立协议中明确规定新投资主体继续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益。投资主体已破产、解散、清算的,其向外汇局缴纳的保证金不再退还。

2、缴存保证金的存款凭证或者汇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给投资主体,复印件由外汇局留档。

3、投资主体为其经办人员开具的介绍信。

4、投资主体指定账户的开户行、户名和账号,其中户名与投资主体名称应严格一致。

经外汇局审核,投资主体身份无误,所交保证金尚未退还的,外汇局将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一并退还给投资主体。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保证及时、足额、准确地将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境内投资主体。

详情可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发布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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