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保险公司的外汇再保险活动,有效分散境内保险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办理跨境再保险业务所涉及的购汇和对外支付的管理问题制订了规定。
《通知》明确,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国内分公司,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再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包括将境内的人民币保险和外汇保险向境外分保两大类。
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的外汇保险进行境外再保险分出的,应当持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不得购汇支付。
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的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时,可以持分保账单或者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
同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人民币保险,保险公司将其向境外分保时还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买外汇支付分保款项。一是考虑到超赔再保险一般用于保障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境内保险公司将人民币保险以超赔再保险形式向境外分保时,可以按照分保实际需要购汇。二是对于境内的企业财产险、货运险、船舶险、航空险、航天险、石油险、能源险、建安工程险、责任险、核电站险等人民币保险,如果单笔合同最大保险责任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单一险种累积的人民币保费收入超过该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的总和,境内保险公司通过合同再保险和临分再保险向境外分出时,可以按照分保需要购买外汇支付分保款项。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境内保险公司有关跨境再保险业务的统计报告制度。
《通知》首次明确了境内保险公司进行跨境再保险的管理原则,尤其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人民币保险购汇向境外支付分保款项,满足了保险公司跨境再保险业务发展的外汇需求,有助于境内保险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分散风险,更加充分地发挥保险对我国社会发展的经济保障功能,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提高境内保险公司的再保险经营能力,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所承担的部分保险风险和保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以获得更大保障能力的一种保险方式。又称为“保险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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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4453-2003-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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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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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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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0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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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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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